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贯彻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贯彻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办科字[2001] 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56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激励创新、规范竞争、调整利益的重要作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林业科技管理工作中增加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加强林业科技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应用性的林业科技成果应当主要以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的形式体现。
二、要深化林业科技管理体制的改革,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林业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和科技体制改革等科技管理各个环节。林业科技项目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选准目标,选择最优化的技术及产业化路线,避免低水平重复。今后,向我局申请林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验收鉴定时要提供相关的知识产权报告。对可以形成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的应用性林业科技计划项目,要在合同中明确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权指标。
三、我局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我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可以归承担单位所有。科技计划项目的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精神权利,依法由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员享有。承担单位要兑现各项奖励政策,保障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四、林业科研单位和重点企业要将知识产权做为本单位的无形资产予以重视并统一管理,建立起掌握和应用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市场竞争力,并不断创新的良性发展机制;
对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申请相关的知识产权,改变以往由课题组和项目完成人提出知识产权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的简单做法,主动承担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维持费用。
五、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意见》的规定,针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经费上单列资金,以保证林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得到保护。对于我局下达的(含通过我局下达的)应当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的林产品加工类和植物新品种培育类等科研项目,我局从项目总经费中预留3%经费,用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和维持费用。
六、林业科研单位和重点企业应加强技术合同的管理,在转让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贸易时,应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进行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以便落实国家有关技术贸易的财税政策。
七、林业科研单位和重点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予以严格界定,并采取相应的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要依法加强林业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林业科技人员流动要依法有序进行,流动科技人员不得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
八、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积极协助有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依法审理和查处。要及时依法查处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维护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569号(内容略)
(国家林业局公章)
二OO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