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公告(第202002号)
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公告
(第202002号)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当事人因疫情耽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适用《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新冠肺炎疫情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多不得超过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请求恢复其权利。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