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施行
中国绿色时报讯 记者张兴国报道 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国家林业局近日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了修改。《办法》共29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4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假冒授权品种的及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侵权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时,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由主要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行政执法的管理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要求,主动公开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后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同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负责调查和处理。对于案件涉及的植物品种,可以采用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方法进行鉴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组织听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案件时,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十五日以内予以公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案情特别复杂3个月内仍不能结案的,经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 (作者: 张兴国) (编辑: 刘霞)